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CYDM-114-單禁沒-26-20250317-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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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國昌 住苗栗縣○○市○○路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菸捲壹支(驗餘毛重:零點陸柒壹公克 ,含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昌所涉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 部分,為另案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所吸收,業經簽結,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菸捲1支(驗餘毛重0.671公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國昌前揭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業經臺灣嘉義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3年7月23日簽結,有該簽呈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菸捲1支(驗餘毛重0.671公克),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2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2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香菸1支與其內毒品難以完全析離,應視為一體,爰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