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M-114-單禁沒-31-20250319-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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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明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4 年度聲沒字第38號、113 年度毒偵字第364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貳零 壹公克、零點零伍參公克,含包裝袋貳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2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 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1.201 公 克、0.053 公克),有該院民國113 年4 月15日高市凱醫驗 字第83629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 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 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 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