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單禁沒-33-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馬賜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緝 字第23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後淨重為1.151公克)以及海洛 因壹包(檢驗後淨重為0.21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員警於民國112年9月 22日12時40分許,在嘉義市○區○○街000號前,扣得被告馬賜諺所有之海洛因1包(檢驗後淨重為0.21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包(檢驗後淨重為1.151公克),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附卷足證,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 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3年度毒聲字 第27號裁定送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3年12月27日釋放,復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33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經本院查閱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粉末、晶體各1包,經送鑑定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以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依前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