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單禁沒-36-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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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麗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聲沒字 第51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5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麗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113年度毒偵字第854號),於警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等物,乃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再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 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檢驗前淨重分別為1.16 64公克、0.1064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1508公克、0.0991公克),均屬違禁物,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存卷可參(見854號毒偵卷第24頁)。又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㈡本院核閱卷附之書類及鑑驗書後,認本件聲請與前揭規定, 核無不合。從而,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奕慈 附表: 扣案物名稱       數量/ 單位 檢出毒品成分      備註 甲基安非他命 (含包裝袋) 2包 檢驗前淨重分別為1.1664公克、0.1064公克;檢驗後淨重分別為1.1508公克、0.0991公克 見854號毒偵卷第2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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