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06
案號
CYDM-114-單禁沒-4-20250106-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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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婉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驗餘淨重合計零點伍肆伍肆公克 ,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婉婷分別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9年4月23日10時許、110年4月12日12時許,在嘉義市北港路某處、嘉義市○區○○街000號5樓之3,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次。嗣為警查獲,並分別扣得海洛因2包,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黃婉婷於前揭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分別 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11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5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均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1194公克、0.426公克),亦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2紙存卷可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