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單禁沒-41-20250328-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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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柏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49號、113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第541號、第56 6號、第676號、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柏融涉犯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聲請人 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3年度毒偵字第541號、第566號、第676號、第677號,因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附卷可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 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 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3年12月6日釋放,嗣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毒偵字第5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113年度毒偵字第541號、第566號、第676號、第677號,為其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聲請人於114年1月6日簽結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簽呈在卷可參,經本院核閱該案全卷屬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大麻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7所示甲基安非他命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共5份存卷可佐(見毒偵字第502號卷第71至74頁、毒偵字第541號卷第30頁、毒偵字第566號卷第29頁、毒偵字第676號卷第59頁、毒偵字第677號卷第31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係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檢察官聲請沒收銷燬,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名稱 案號 1 海洛因2包(含包裝袋2個) 驗餘淨重共計0.383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502號 2 甲基安非他命3包(含包裝袋3個) 驗餘淨重共計3.703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502號 3 大麻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038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502號 4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2.024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541號 5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驗餘淨重共計1.701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566號 6 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個) 驗餘淨重0.1612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676號 7 甲基安非他命2包(含包裝袋2個) 驗餘淨重共計0.583公克 113年度毒偵字第6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