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M-114-單禁沒-6-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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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92 號、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7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公 克、零點貳伍參公克、壹點零伍肆公克、壹點肆壹參公克,壹點 參捌捌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5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   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3 公克   、0.253 公克、1.054 公克、1.413 公克、1.388 公克),   有該院民國113 年2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29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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