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違禁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CYDM-114-單禁沒-6-20250124-1
字號
單禁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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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信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 禁物(113 年度聲沒字第192 號、113 年度毒偵緝字第178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參公 克、零點貳伍參公克、壹點零伍肆公克、壹點肆壹參公克,壹點 參捌捌公克,含包裝袋伍只)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 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及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 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結晶5 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 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3 公克 、0.253 公克、1.054 公克、1.413 公克、1.388 公克), 有該院民國113 年2 月9 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2429 號濫用藥 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在卷可稽,確係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無訛,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 ;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