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M-114-單聲沒-1-20250109-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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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4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針筒2支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檢察官承辦113年度他字第1247號不詳被告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查無特定人涉嫌,業已簽結。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就扣案之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針筒各1支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法警室於執行巡邏勤務時,發現不詳之 人置於地上之扣案2支針筒,經送驗後,分別殘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有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鑑驗書各1份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憑。是扣案之2支針筒內有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沒收銷燬。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