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單聲沒-12-20250227-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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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美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扣押物(113年度緩字第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緩字第1 45號聲請書。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即係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所稱之特別規定,屬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而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自應優先適用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另外,著作權法第98條(新法業於民國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刪除,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尚未生效)就沒收僅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之」,至於犯其餘著作權法各條項之罪者,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之相關規定。再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宣告前二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規定。 三、經查: ㈠受刑人朱美臻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68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以及另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068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㈡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上之商標,係經如附表編號1 至5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前開公司鑑定結果,確均屬仿冒商標商品,而有侵害該等公司,此有各該公司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存卷可憑,堪認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物品,確均為仿冒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公司之註冊商標圖樣,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則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㈢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6至10所示之物品,經鑑定均係侵害著作 財產權之重製商品,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不諱,並有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扣案物之外觀照片及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扣押物品清單等證在卷可稽,此部分係因告訴人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回告訴,而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致有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被告犯罪,而被告所涉者並非著作權法第91條第3項、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揆諸上開規定,自無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之適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㈣綜上所述,聲請人所請,尚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 ,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附表(本件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遭侵害之公司名稱 1 仿冒無印良品商標內褲。 55件 日商良品計畫股份有限公司。 2 仿冒ITO商標洗臉巾。 39組 日商ITO有限公司。 3 仿冒HELLO KITTY口罩。 400件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4 仿冒哆啦A夢商標口罩。 100件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5 仿冒ADIDAS商標襪子。 230雙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6 重製鬼滅之刃著作之資料夾。 12件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7 重製鬼滅之刃著作之指甲貼。 440組 8 重製鬼滅之刃著作之尺規。 43組 9 重製鬼滅之刃著作之防蚊貼。 570組 10 重製鬼滅之刃著作之掛繩。 387件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緩字第145號聲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