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M-114-單聲沒-14-20250314-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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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賓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夾鏈袋壹包(檢驗前毛重為0.209公克 )沒收銷燬。扣案之玻璃球壹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貳組均沒 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建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晚間某時,在嘉義縣○○市○○里00號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檢驗前毛重0.209公克),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毀,扣案之玻璃球1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是被告所有供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所用,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以113年度撤緩毒 偵字第21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882號簽結在案等情,經本院查閱全卷核對無誤。 四、扣案之殘渣夾鏈袋1包,經送鑑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此有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玻璃球1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核屬被告實施本件施用毒品犯行所用之犯罪工具,且為被告所有一事,業據其於偵查中供承在卷,復有上開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謂供犯罪所用之物無訛,自應依法宣告沒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亦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