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DM-114-單聲沒-22-20250321-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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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嘉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0號、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殘留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均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5支沒收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嘉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嘉義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簽結,爰依規定聲請就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注射針筒5支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嘉義地檢署檢 察官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2號簽結在案,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至前述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經送鑑定確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民國112年12月11日鑑驗書1份附卷可憑。是扣案殘留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1支、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扣案之注射針筒5支(編號1-2至1-6),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