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M-114-單聲沒-25-2025031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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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建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3年度毒偵字第1216號、114年度聲沒字第43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附表編號1至4之物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5至7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如附件) 。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參酌刑法第40條修正之立法理由略以「…惟因沒收已修正為具獨立性之法律效果,故其宣告,不必然附隨於裁判為之,且犯罪行為人因死亡、曾經判決確定、刑法第十九條等事由受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免訴、無罪判決者;或因刑法第十九條、疾病不能到庭而停止審判者及免刑判決者,均可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是倘若案件事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予以行政簽結,而屬因法律上或事實上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對於個案中屬於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仍得單獨宣告沒收。另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大麻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自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即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且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三、經查:被告前遭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及毒品案件,經 送觀察、勒戒後,因認其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1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其經警於113年7月1日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乃受上開觀察、勒戒效力所及,故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行政簽結,此情亦經本院核閱卷證確認無訛。而被告經警於113年6月27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查扣附表所示之物,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物經送鑑定分別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成分,並有本院113年度聲搜字第607號搜索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3年7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30700199號鑑驗書在卷可參。而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是113年6月25日購買取得,扣案吸食器是伊本人吸食毒品所用,扣案捲菸器是伊將大麻混入香菸吸食所用之物,扣案小台磅秤是伊秤量買回來毒品的重量以免吸食過量、大台磅秤是秤麵粉,筆記本是以前工作所用,夾鏈袋是伊用來裝糖尿病藥品所用等語(見警卷第3至5頁),堪認附表編號1至4之物乃被告遭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之物或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另附表編號5至7之物則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或預備供其施用所用之物,至於其餘物品則非與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聯性。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之物即屬遭查獲且不得非法持有、施用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依前開說明,除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所剩餘之毒品自得依法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被告遭警於113年7月1日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因受另案觀察、勒戒效力所及而予以行政簽結,乃符合前述因事實上、法律上之原因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則聲請人聲請本院將附表編號5至7之物單獨宣告沒收,亦應認有理由。至於其餘扣案物品,依被告所述均難認與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有何實質關聯性,聲請人也未提出足認其餘物品與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何關連性之事證,故此部分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淡黃色晶體1包(淨重0.8061公克,驗餘淨重0.7993公克)。 2.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晶體1包(淨重0.2973公克,驗餘淨重0.2422公克)。 3.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菸草(淨重1.2150公克,驗餘淨重0.9620公克)。 4. 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菸草(淨重0.5325公克,驗餘淨重0.2081公克)。 5. 吸食器3組。 6. 捲菸器1台。 7. 小台磅秤1台。 8. 大台磅秤1台。 9. 夾鏈袋1批。 10. 筆記本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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