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DM-114-單聲沒-26-20250325-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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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安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4年度聲沒字第45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069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3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又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有所明定。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該次施用毒品案件,為 前案已執行之觀察、勒戒前所犯,為其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等情,有檢察官簽呈附卷可佐(見毒偵字1069號卷第70頁正反面)。 四、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物品,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3年1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93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稽,屬違禁物無訛,應依前揭規定沒收銷燬;而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於袋內,無法將之完全析離,該包裝袋應與毒品視為一體,一併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而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預備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此有被告警詢及偵查筆錄可佐,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宣告沒收。從而,聲請意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海洛因1包 (驗餘淨重0.071公克) 2 止血帶1條 3 注射針筒1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