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3-28

案號

CYDM-114-單聲沒-29-20250328-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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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建津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 沒字第55號、113年度偵字第14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麻將136個、牌尺4支、骰子3顆及牌風1個,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津前因賭博案件,於民國113年10 月23日為警扣得麻將136個、牌尺4支、骰子3顆及牌風1個,嗣該案經檢察官於114年2月19日以113年度偵字第1436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前開扣案物,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且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 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犯刑法第268條之罪,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偵 字第143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扣案麻將136個、牌尺4支、骰子3顆及牌風1個,為被告所有,用以供犯罪之用,此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均供承明確,並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等件附卷足憑,堪認前開扣案物品分別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均沒收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扣案物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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