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日期

2025-02-10

案號

CYDM-114-單聲沒-8-20250210-1

字號

單聲沒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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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明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114年度聲沒字第6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內含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明祥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 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而扣案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1組,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更一字第5號 裁定送觀察、勒戒,被告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3年度毒抗字第371號駁回抗告而確定,經執行後,因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民國114年1月3日釋放,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通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 四、扣案之吸食器1組,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承在 卷,而吸食器經鑑定,內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查,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4條、第8條、第11條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持有,為違禁物(且吸食器亦無法與其內之甲基安非他命析離,應整體視為甲基安非他命一體),自應宣告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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