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嘉交簡附民-1-20250331-1

字號

嘉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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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吳昀珈 法定代理人 吳鴻宜 董曉琦 被 告 蔡王泰霖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吳昀珈於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037號被告蔡王泰 霖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敏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何啓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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