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M-114-嘉交簡附民-10-20250311-1

字號

嘉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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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0號 原 告 張○○ 被 告 陳奕廷 高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上一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 陳奕綺 上列被告陳奕廷、高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陳奕廷過失傷害 案件(114年度嘉交簡字第9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郭振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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