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M-114-嘉交簡附民-14-20250319-1

字號

嘉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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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陳李淑棻 陳友義 被 告 陳哲豪 蔡全智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23號(原案號:114年度交 易字第9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 償損害,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   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不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   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號 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查原告陳友義、陳李淑棻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23號, 被告陳哲豪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陳哲豪、蔡全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慧娟                    法 官 郭振杰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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