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CYDM-114-嘉交簡附民-17-20250331-1
字號
嘉交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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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陳燕燕 被 告 陳夢修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四年度嘉交簡字第二五一號過失傷害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陳燕燕對本院114年度嘉交簡字第251號,被告陳夢修 過失傷害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心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