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M-114-嘉交簡-108-20250219-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08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峰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 180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本案 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楊峰碩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更正為「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以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楊峰碩在本院之自白、查詢駕駛人資料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本院審酌被告明知自己並未領有駕駛執照,本不得駕駛車 輛在道路上,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經裁量後認應依修正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加重其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而犯過失傷害罪。公訴意旨漏未斟酌被告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汽車駕駛人無照駕車之情形,尚有未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並告知被告所犯罪名(本院交易卷第145頁),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 (二)本案係因員警恰在附近值勤而到現場處理事故,有嘉義縣 警察局中埔分局三和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參(警卷第7頁),復佐以本案經合法傳喚、拘提後通緝被告始到案,而通緝後經本院傳喚到庭後雖有到庭並且與告訴人調解成立,然履行期間屆至仍未履行調解條件,經本院再次傳喚到庭後,仍未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報到單、通緝書、調解筆錄、電話紀錄(本院交易卷第17頁、第23頁、第53頁、第119至123頁、第131至133頁、第145頁、第147頁),均難認被告有到院接受審判之意思,自難依刑法第62條前段減刑。 (三)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應恪守交通規則,竟無 照駕駛,並且疏未注意,在劃設有行車分向限制線路段逕行迴轉,致與告訴人發生碰撞,告訴人即人車倒地,並受有上開傷勢;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與告訴人在本院調解成立卻未如期給付之犯後態度、被告在本案過失程度,以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程度等情節,暨兼衡被告在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300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4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昱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 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180號起訴書 犯罪事實 一、楊峰碩於民國112年10月21日11時5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嘉義縣○○鄉○○村○○路000○0號前,明知在劃設有行車分向限制線(雙黃線)路段不得逕行迴轉,竟仍貿然從中華路外側車道由南往北方向迴轉,適唐承佑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見狀閃避不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唐承佑人車倒地,受有雙膝及右肘擦挫傷。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楊峰碩經通知及傳喚均未到場陳述,然上揭犯罪事實, 業經告訴人唐承佑指訴綦詳,並有交通事故現場圖暨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照片資料、天主教聖馬爾定醫院診斷證明書、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等在卷可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