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M-114-嘉交簡-151-20250304-1

字號

嘉交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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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交簡字第1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敬軒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敬軒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行「17時許」更正為 「晚間某時」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㈡爰審酌被告明知酒精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 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竟於飲用酒類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下,仍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漠視公權力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又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對交通安全危害非輕,且不慎與證人凃文達所駕駛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造成自己與證人凃文達均受傷、車輛受損,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無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暨其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板模工作、經濟狀況普通(警卷第1頁、速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依刑事判 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145號   被   告 黃敬軒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鄰○○○0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 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黃敬軒於民國114年2月17日17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鄰○○ ○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翌日(18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外出,嗣於同日6時30分許,行經嘉義縣○○鄉○○村○○○000○0號前,與凃文達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碰撞,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對黃敬軒施以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6時57分許,測得黃敬軒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mg/l),而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敬軒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凃文達於警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嘉義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嘉義縣警察局保管場登記領結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車籍資料、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車禍現場暨車損照片44張等附卷可稽,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郭志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淑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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