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嘉簡附民-1-20250120-1

字號

嘉簡附民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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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嘉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施明吟即佳德單車休閒館 被 告 張家慈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三年度嘉簡字第一六一三號妨害信用案件,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施明吟即佳德單車休閒館對本院113年度嘉簡字第161 3號,被告張家慈妨害信用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官怡臻                    法 官 方宣恩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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