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嘉簡-14-20250120-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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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品丞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甲○○與施品卉為兄妹,其等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 定之家庭成員。甲○○前因對施品卉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47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命甲○○應自該保護令核發之6個月內,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教育輔導12週,每週1次,每次至少1.5小時。甲○○知悉上情,然經嘉義市政府發函通知其應按期到場執行處遇計畫,其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從未到場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於警詢時之供述。 ㈡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4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嘉義市政府113年3月12日府授衛心字第1135101057號、113年5月7日府授衛心字第1135102037號、113年7月16日府授衛心字第1135103999號函、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聯繫資料各1份;送達證書3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 54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周欣潔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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