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日期

2025-02-26

案號

CYDM-114-嘉簡-156-20250226-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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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奉名隆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50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奉名隆犯傷害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構成累犯,請求本院依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然聲請人未就被告構成累犯之前階段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後階段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參照),容屬未盡實質舉證責任,本院自無從為補充性調查,則本院即不能遽行予以認定被告是否構成累犯,及累犯是否加重其刑,故應認為本案無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但本院仍得就被告之前科素行,依刑法第57條第5 款所定「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項而為上揭評價,併予敘明。 三、審酌被告僅因細故即徒手傷害告訴人王明義之動機、目的、 手段,造成告訴人右臉、手腕挫傷、左膝挫擦傷之傷害結果,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坦承犯罪之態度,暨其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害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拘役,除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提醒。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 條第2項,依刑事 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翔元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 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050號   被   告 奉名隆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奉名隆前於民國108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嘉交簡字第282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於108年12月12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奉名隆仍不知悔改,其於112年8月18日18時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號之工作處所,與王明義(所涉傷害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起爭執,奉名隆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王明義,致王明義受有右臉、手腕挫傷、左膝挫擦傷之傷害。 二、案經王明義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水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奉名隆經傳未到,其於警詢中坦承涉有上開傷害犯行,另辯稱略以:「因為告訴人王明義當時一直對我碎碎念、辱罵三字經,當下我情緒比較失控,就先對告訴人動手,但過程中告訴人也有推擠我,導致我腰部受傷」等語。經查,被告涉有上開犯行,有告訴人之指訴可憑,並有告訴人提出之陽明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佐,故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普通傷害罪嫌。又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而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足認其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賴韻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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