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M-114-嘉簡-183-20250219-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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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霖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年度偵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犯罪事實欄第7行「甲○○住處」更正為「臺鐵嘉義車 站前站廁所旁廣場」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三、法院於審酌被告是否適用累犯規定而加重其刑時,訴訟程序 上應先由檢察官就前階段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以及後階段應加重其刑之事項,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後,法院才需進行調查與辯論程序,而作為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前階段構成累犯事實為檢察官之實質舉證責任,後階段加重量刑事項為檢察官之說明責任,均應由檢察官分別負主張及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之責。倘檢察官未主張或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時,可認檢察官並不認為被告構成累犯或有加重其刑予以延長矯正其惡性此一特別預防之必要(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並未主張被告為累犯,並應依刑法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參照前揭實務見解,本件被告雖構成累犯(詳下述),然不予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竊盜之前科紀錄, 素行非佳,竟不思以正途獲取財物,侵占告訴人林○瑄遺失之皮夾【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2,952元、郵局提款卡等物】,實屬不該,並衡酌其坦承犯行,侵占本案物品之價值,犯罪所生危害,其中皮夾1只、現金2,952元、郵局提款卡,被告業已交予員警扣案,發還予告訴人,另其他物品則經告訴人尋獲,暨被告自陳智識程度、職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扣案之皮夾1只、現金2,952元、郵局提款卡,已由員警發還 予告訴人,其餘物品則經告訴人尋獲,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附錄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 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891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113年12月8日13時3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 號(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嘉義車站)前站廣場石椅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拾獲少年林○瑄(年籍詳卷)遺失在該處之咖啡色皮夾1只(內有林○瑄之健保卡、郵局提款卡、悠遊卡、學生證及新臺幣【下同】2,952元等物,詳如扣押物品目錄表)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加以侵占入己,案經警循線查獲,並在甲○○住處扣得上開遭侵占之皮夾1個、現金2,952元、郵局提款卡1張(均已發還林○瑄)。 二、案經林○瑄訴由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高雄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甲○○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林○瑄於警詢中之指訴。 (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扣押物具領保管單、相片11張( 監視器翻拍相片、查獲相片)、監視器影像光碟1 片。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檢察官 林 俊 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 郁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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