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09

案號

CYDM-114-嘉簡-20-20250109-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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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振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振柱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李振柱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9時35分許,騎 乘電動輔助車,行經嘉義縣○○鄉○○村○○路00號前,見鄭苡淇所有之植物盆栽1個無人看管,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盆栽,得手後離去(已發還)。 二、證據名稱:被告李振柱於警詢中之自白、證人即被害人鄭苡 淇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畫面擷取圖片、現場照片、被害報告書、贓證物發還保管單。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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