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YDM-114-嘉簡-21-20250122-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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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欣怡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4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欣怡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鄭欣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晚間7時49分許,在址設嘉義市○區○○○路000號之全聯超市吳鳳店,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表所示物品(下合稱本案物品)後即行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鄭欣怡自白。  ㈡告訴人王美玲指訴。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被害報告單。  ㈣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  ㈤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憑己力謀取所需,恣意行竊而未能尊重他人財 產權,欠缺守法意識,所為殊不可取,然慮及行竊手段尚屬平和,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暨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工及居無定所且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障礙等級註記輕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本案犯罪所得即本案物品,因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 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且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454 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   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商品名稱 數量 價格(新臺幣) 1 秘香大雞腿便當 1盒 99元 2 品客洋芋片-美式煙燻火烤 1包 59元 3 品客洋芋片-炭烤BBQ 1包 59元 4 韋恩FlashBrew 1罐 28元 5 荷蘭海尼根 1罐 83元 6 千層吐司 2條 130元 7 蜂蜜小可頌 1個 30元 總計:4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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