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3-04

案號

CYDM-114-嘉簡-228-20250304-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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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國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 速偵字第1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國鄰犯竊盜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呂國鄰於民國114年2月18日上午10時57分許,騎 乘腳踏車至嘉義市西區劉厝路與劉富街口之「代天府營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進入廟內徒手竊取「代天府營寮」之香環7盒、香灰1桶及鐵製水壺1個(共計價值新臺幣2,000元,均已發還)得手後步出廟外,欲騎乘腳踏車離去之際,適為「代天府營寮」之管理人員陳江圳發現而報警處理。 二、證據名稱:被告呂國鄰於警詢中之供述、於偵查中之自白、 證人即被害人陳江圳於警詢中之證述、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現場照片。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5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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