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3-11

案號

CYDM-114-嘉簡-263-20250311-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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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6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順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166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順生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2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王順生基於賭博之犯意,接續自民國112年3 月初至113年7、8月間,在嘉義市○區○○路000巷0弄0號住處,透過手機連結網際網路至不特定人均得出入之虛擬公共場所「THA娛樂城」賭博網站取得帳號、密碼後,登入上開賭博網站簽賭「百家樂」,並以其持用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匯款至上開賭博網站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供儲值上開賭博網站賭博點數之用。嗣因警另案查得上開賭博網站使用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繼而查得王順生前述郵局帳戶於113年4月18日,有匯款金額2萬元至上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經警通知王順生到案說明而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如下:被告王順生於警詢中之自白、「THA娛樂城 」賭博網站蒐證畫面、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被告持用之前開郵局帳戶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清單。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 6條第2項、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賴韻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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