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日期
2025-03-14
案號
CYDM-114-嘉簡-287-20250314-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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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原順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 字第2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羅原順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羅原順自民國113年12月5日起至114年1月19日止,基於以電 信設備、電子通訊登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之接續犯意,在其 位在嘉義市東區興美五街住處內,利用行動電話上網登入「 E181」賭博網站(網址:wb.yza568.com,會員帳號:qqw2,密碼:aa888)。以簽選號碼核對美國天天樂彩券、香港六合彩、臺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今彩539」彩券等中獎號碼之方式,與經營該網站之姓名年籍不詳莊家對賭。若羅原順簽中,由莊家賠付下注金額53倍之彩金;若未簽中,則賭注歸莊家所有。嗣於114年1月20日9時36分許在上址遭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簽賭所用之IPHONE 8PLUS行動電話1具(門號:0000000000)。 二、證據: ㈠被告羅原順在警詢之自白。 ㈡行動電話截圖1張、賭博網頁截圖3張、下注明細資料1份。 三、另補充: ㈠查被告用以賭博所使用之行動電話1支,雖係被告所有供本案 犯罪所用之物,然其價值顯與被告本案罪責輕重相差懸殊,予以沒收未免過苛,爰不諭知沒收。 ㈡被告在警詢陳稱下注金額新臺幣(下同)1,099萬3,635元, 中獎部分為561萬206元等語(偵卷第7頁),則被告在本案行為中賭輸之金額顯高於贏得之金額,又無其餘證據證明被告實際獲得其餘犯罪所得,本院審酌賭博行為之法定刑非高,若不扣除賭客下注之賭資,恐失之過苛,是既其行為為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當應整體判斷被告最終是否有財產之實際增加,而本案被告之整體財產並未因本案之賭博行為有所增加,則若再沒收被告曾經贏得之金額,應有過苛之虞,爰不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 條第2項、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 ,亦同。 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 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