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日期

2025-03-18

案號

CYDM-114-嘉簡-303-20250318-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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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長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347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吳長生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吳長生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 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本院所核發保護令 之內容後,仍不遵守該保護令,以如犯罪事實欄一所載之方式違反保護令,所為殊屬不該;其犯後態度;被告於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及高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五、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陳威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振臺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 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 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 ,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347號   被   告 吳長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吳長生曾為甲○○之姊夫,二人間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吳長生因曾對甲○○實施家庭暴力,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於113年8月22日以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5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裁定吳長生不得對甲○○實施家庭暴力及為騷擾、接觸之行為,並應遠離甲○○之住所嘉義縣○○鄉○○村○○路0段000巷00號至少300公尺,吳長生經警方於113年8月27日以電話告知而知悉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之內容後,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3年11月9日16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甲○○住處前徘徊,違反上開民事暫時保護令。 二、案經甲○○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長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暫家護字第85號民事暫時保護 令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監視器影像光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4款之違反保護 令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檢察官 柯文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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