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日期
2025-03-21
案號
CYDM-114-嘉簡-335-20250321-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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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均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14年度偵字第20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均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號碼BLG-3688號車牌2面均沒收。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陳韋均於民國113年年中某日,在臺南市○○區○○○ ○○○○○號「漢寶」之男子借用原懸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已於113年8月31日遭逕行註銷)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1輛後,其明知A車車牌遭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接續犯意,於不詳時間,在網路上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BLG-3688號車牌2面(下稱本案車牌)。後將本案車牌懸掛在A車前、後,並陸續駕駛本案汽車上路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與牌照管理之正確性。於114年1月22日晚間7時8分許,陳韋均駕駛懸掛本案車牌之A車行經嘉義市○區○○路0號前,為警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被告陳韋均於偵查中之自白、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查獲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交通部公路局嘉義區監理所嘉義市監理站114年1月24日函、本案車牌2面。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2條、第216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嘉義簡易庭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