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M-114-嘉簡-51-20250116-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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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晨展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甲○○嗣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嗣認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