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日期

2025-01-16

案號

CYDM-114-嘉簡-51-20250116-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嘉簡字第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晨展 上列被告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4年1月14日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晨展因家暴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4日準備程序中,當庭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茲因告訴人甲○○嗣具狀撤回告訴,本院嗣認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故應撤銷該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而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