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嘉簡-55-20250120-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俊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俊勝犯竊盜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 算1日。未扣案犯罪所得安全帽1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邱俊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 犯意,於民國113年3月15日上午9時19分許,在嘉義市○區○○路000號前,自甲○○停放在該處之機車上,徒手竊取甲○○所有之安全帽1頂得手,隨即配戴該帽後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本件證據:被告邱俊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告訴人甲○○ 於警詢中之證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及現場照片、被告為警查獲時之外觀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被告雖有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惟檢察官並未舉證及主張,故本院無從論以累犯及加重。然於被告之素行併予審酌)。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志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柯凱騰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