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日期
2025-01-20
案號
CYDM-114-嘉簡-56-20250120-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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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金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131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金助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6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香菸1包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林金助於民國113年8月25日23時36分許,在址設嘉義市○區○ ○路00號統一超商前,發現停放在該店前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置物籃內有香菸1包(為何政所有,價值新臺幣【下同】100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竊取該包香菸。得手後,騎乘車牌號碼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林金助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何政於警詢時之證述。 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7張。 三、應適用之法條: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 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睿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告訴 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方瀅晴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