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故侵入住宅
日期
2025-01-22
案號
CYDM-114-嘉簡-77-20250122-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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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賴庚 輔 佐 人 即被告之子 劉信忠 指定辯護人 本院約聘辯護人張家慶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 字第14714號),被告在本院自白犯罪(113年度易字第1256號) ,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賴庚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罰金新臺幣貳 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劉賴庚經診斷罹患阿茲海默氏病,而有智能退化致其辨識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月1日9時28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侵入許綵真位在嘉義縣○○鄉○○村○○0000號住處附連圍繞土地之庭院。 二、證據: (一)被告劉賴庚在警偵所述及在本院之自白。 (二)證人即告訴人許綵真在警偵之證述。 (三)輔佐人劉信忠在偵訊及本院所述。 (四)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3年1月23日嘉民警偵字第113000 2821號函暨所附現場照片3張及位置圖1張。 (五)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勘驗現場錄影光碟報告1份。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附連 圍繞之土地罪。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因罹患有阿茲海默氏症而生有智能退化之情形,有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112年8月30日(乙種)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附佐以公訴人就告訴人提出之手機錄影光碟所為之勘驗報告1份,以及被告在警偵之陳述內容,被告應有公訴人所認語言組織、客觀事實與主觀想像區別能力相對一般人為低之情形,然尚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復經公訴人認本案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適用,是本院綜合上開各情,認被告為本案行為時,有因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行為時已年滿80歲,參酌本案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18條第3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二)爰審酌被告未能尊重告訴人之居住安寧自由,無故侵入他 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對於告訴人造成影響,所為實屬不該;惟考量被告係因罹患阿茲海默氏症始為本案犯行之情形,惡性難謂重大,復參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暨兼衡被告個人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復本案被告之親人自知悉被告因病會有本案行為後,亦已介入注意並數次陪伴被告到庭,是本案尚難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故不予施以監護,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 項、第18條第3項、第19條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呂雅純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