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M-114-嘉簡-88-20250123-1
字號
嘉簡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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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嘉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日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續字第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日農犯毀損文書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起 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續字第10號 被 告 李日農 男 5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雲林縣○○鄉○○村00鄰○○00之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前因毀損案件,經本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不 服並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長審核後發 回續查。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 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日農於民國113年1月6日10時許,在嘉義縣○○鎮○○路0號「 ○○○○○○」候診間,因其父李應賢之農民保險理賠請領代辦契約相關事項,與「誠正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誠正公司)業務助理李倍盈發生爭執(按李應賢業於同年月2日,與誠正公司簽訂前揭事項之委任契約書,請參見本署113年度偵字第3602號卷第22頁)。詎李日農竟心生不滿,當場將李倍盈管領、屬於誠正公司所有之上開委任契約書原本撕毀,足生損害於李倍盈及誠正公司支配、管領該契約書原本之權能。 二、案經誠正公司告訴、李倍盈訴由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日農於警詢、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李倍盈警詢、偵查所述情節相符,並有卷附照片、蒐證影音檔案光碟及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可憑。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2條之毀損文書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林津鋒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容如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2條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