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自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國審訴-1-20250227-1
字號
國審訴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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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國審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 選任辯護人 蔡翔安律師(法扶律師) 梁家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工自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年度偵字 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與○○○為夫妻關係,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3條第1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知悉○○○因嘉義市○區○○路000號住所產權之民事訴訟結果未如預期,而將面臨強制執行拍賣程序等困境,○○○萌生死意,○○○竟基於受他人囑託殺之犯意,於民國112年8月8日某時,在上開住所內,以止血鉗、留置針等放血之方式為○○○協力自殺,致○○○因放血導致急性失血,引發低容積性休克死亡。嗣○○○姊夫○○○等家屬因電話聯繫未著,遂於112年8月15日21時30分許,至○○○及○○○上開住所察看並請消防人員破門,入內發現○○○已無生命跡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5條第1項受他人囑託殺之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業於114年2月20日死亡,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85頁),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陳威憲 法 官 洪舒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 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 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