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3-19

案號

CYDM-114-撤緩-10-20250319-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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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建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 33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17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建興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判決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後於民國113年6月3日確定。茲受刑人未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四、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嘉交簡 字第23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並應依判決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判決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後於113年6月3日確定,此有本院113年度嘉交簡字第233號刑事簡易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可稽,合先說明。又受刑人已依上揭判決附表所示方式支付如判決附表所示金額之損害賠償,受刑人與告訴人江○珍均不同意撤銷緩刑,此經受刑人、告訴人於114年2月19日本院訊問時陳述明確,是受刑人顯無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之情形,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以裁定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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