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21
案號
CYDM-114-撤緩-12-20250121-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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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愷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 字第9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129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愷茗於本院一一三年度金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愷茗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8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並應按附表所示之方式給付被害人龔一如、周丕基各10萬元、30萬元。然其未於期限內支付上開金額,足認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爰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 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受緩刑之宣告而有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及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於緩刑附條件應由被告履行之情形,雖非謂被告一不履行即當然應撤銷緩刑,惟倘被告犯罪後,當庭承諾賠償被害人損害,並經法院以之內容為緩刑之條件,於被害人之立場,當以被告履行緩刑條件為最主要之目的,且被害人若無法依緩刑條件受清償,而被告仍得受緩刑之利益,顯不符合一般社會大眾之法律情感,而得認係違反緩刑所定負擔情節重大。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於本 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案件審理中,與附表所示被害人2人成立調解,願依附表所示方式、金額,給付被害人2人等情,此有本院上開調解筆錄存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卷第33至35頁)。嗣本院於113年3月8日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併科罰金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並依上開受刑人於調解筆錄中所同意被害人2人之給付方式、金額,作為該判決緩刑宣告之負擔,該判決於113年4月22日確定等情,此有本院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堪認定。 (二)又受刑人未依本院上開判決所定方式、數額賠償被害人2人 (其中被害人龔一如部分於113年12月起即未再按期支付,共僅給付4萬5千元;另被害人周丕基部分於113年10月起即未再按期支付,共僅給付5萬6千元)等情,業據被害人2人陳述明確,有被害人2人刑事陳報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分別附於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執行卷及本院卷可參,是受刑人並未依前揭判決所示條件履行乙節,當可認定。 (三)查受刑人為智慮正常之成年人,對自身之經濟條件及償債能 力等情知之甚詳,其既與被害人成立調解,表明願依前揭支付方式給付損害賠償,應係有足夠之能力按期如數給付。又本院上開為被告緩刑宣告之判決,業已於判決第7頁明示被告如未履行判決所諭知之負擔,檢察官得依法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情,受刑人當知未按期給付被害人損害賠償,有遭撤銷緩刑宣告之風險,然受刑人竟仍未依前揭判決所訂之履行條件賠償被害人,足認受刑人顯欠缺履行前揭法院判決所定負擔之誠意,漠視法律之輕率態度,難認受刑人於犯後已生悔意。另為避免受刑人於判決前為獲法院緩刑宣告之諭知,虛與委蛇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於獲得法院緩刑宣告後,再未依調解條件給付賠償金額,致被害人損害無法獲得彌補之情形,並考量本件受刑人對於賠償金額僅給付部分等情,本院因認受刑人違反上開緩刑所定負擔情節確屬重大,原宣告之緩刑未能使受刑人知所警惕,而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必要之情形,聲請人之聲請,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相符,洵屬有據,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凃啓夫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附表: 編號 被告應履行之負擔內容 1 被告張愷茗願給付被害人龔一如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給付方式:自民國(下同)113年3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2 被告張愷茗願給付被害人周丕基300,000元。給付方式:自113年3月15日起至114年10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8,000元;餘款140,000元部分,自114年11月15日起至115年8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13,000元,另於115年9月15日給付10,000元,如有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