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CYDM-114-撤緩-20-20250227-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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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啓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業務侵占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60號),聲 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緩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啓良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羅啓良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 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於113年1月29日確定在案。惟受刑人未依限履行,法治觀念淡薄,缺乏悛悔遷善情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合於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公庫支付一定之 金額。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 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以112年度易字第76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緩刑2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於113年1月29日確定在案等情,有上揭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㈡ 詎受刑人未依判決所示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113年1月29日至114年1月28日)向公庫支付5萬元,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通知應於114年1月28日至該署繳納前開款項,或至郵局購買同額匯票以掛號寄至該署繳納,未獲置理,並未於指定時間繳納上開金額。嗣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經本院兩度傳喚到庭調查,亦未到庭或提出任何書面陳述說明,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通知函、送達證書、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戶籍資料等件在卷可憑,足認受刑人於受緩刑之宣告後,並未履行原判決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所定之負擔。核其情節應屬重大,且亦無從再預期受刑人將會恪遵相關法令規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第220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 第4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正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奕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