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2-18

案號

CYDM-114-撤緩-27-20250218-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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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順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加重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663號) ,聲請撤銷緩刑宣告(113年度執他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林順達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順達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月25日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緩刑3年,於113年3月1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前故意犯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於113年12月23日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洗錢法案件,經本院於113年1月25日 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緩刑3年,於113年3月11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前故意犯洗錢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5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2萬元,於113年12月23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受刑人於前開案件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是聲請人認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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