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日期

2025-01-13

案號

CYDM-114-撤緩-5-20250113-1

字號

撤緩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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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撤緩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4年度 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柏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於民國113年8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8月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分別於113年6月6日、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第3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4月確定。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之規定聲請裁定之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吳柏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金訴字第116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自113年8月6日至115年8月5日,於民國113年8月2日(聲請書誤載為113年8月6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因故意犯詐欺案件,而在緩刑期內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10月23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31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於113年11月28日確定等情(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6日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2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部分,判決確定日期非在緩刑期內,爰不予記載),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堪可認定。據此,受刑人係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核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相符,且檢察官係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撤銷緩刑之聲請,亦未逾刑法第75條第2項所定6個月之法定期間,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珈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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