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日期

2025-03-25

案號

CYDM-114-易-116-2025032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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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偉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12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偉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附表編號1至4及8所示物品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曾偉德知悉愷他命(Ketamine)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 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7月間某日,在嘉義縣民雄鄉頭橋某處向不成年詳男子購買如附表所示物品而自斯時起持有之。嗣於113年10月30日下午2時9分許,為警持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45號搜索票至曾偉德位於嘉義縣○○鄉○○村○○街00巷0號住處執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 二、證據能力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曾偉德於審判程序中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形,又與本案有關聯性,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均具有證據能力。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警卷第1頁至第3頁、偵卷 第13頁至第15頁),並有卷附本院113年聲搜字第1045號搜索票(警卷第7頁)、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警卷第8頁至第13頁)、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警卷第14頁)、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警卷第15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法醫毒字第1136109530號毒物化學鑑定書(偵卷第43頁)、咖啡包55包外觀照片(警卷第16頁至第22頁)、愷他命與K盤照片(警卷第23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7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39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7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5、61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2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頁)可佐,並扣得如附表所示物品,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既依毒品之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之危害性將之分為四級,則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其對法益危害性仍屬相同,是在判斷所持有毒品之數量是否已達該條例第11條第3至6項所定之一定數量時,應將同級毒品合併計算,不因其分屬不同品項而分開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9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被告持有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合併計算總純質淨重已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定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被告自113年6、7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0月30日為警查獲時止,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係於同一持有行為繼續進行中違反前揭規定,應屬犯罪行為繼續而僅論以一罪。  ㈡本件檢察官已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用以舉證及說明被告 曾偉德構成累犯且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院審酌被告曾偉德前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5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13年2月20日執行完畢,有前開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此前案紀錄經被告審理時確認無誤(本院卷第38頁),被告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罪質、犯罪情狀,認為如依累犯規定加重最低本刑,並不會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之罪責,也不會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皆無抵觸,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無視政府杜絕毒品之政策及毒品對人之身心危害 甚鉅,仍購買數量非微之第三級毒品而持有,足以助長毒品流通影響社會秩序,殊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油漆工作,與父親同住及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不另為無罪諭知   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於上開時、地另向不詳成年男子購買45包 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惟此部分僅有被告單一自白而無其他補強證據,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另外持有其餘45包毒品咖啡包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然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揭成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㈤沒收部分   如附表編號1、2所示物品經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 而屬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予以沒收。另包裝附表所示物品之包裝袋與其上所殘留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與必要,均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如附表編號3、4及8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行所用或預備犯罪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至如附表其餘扣案物均與本案犯行無關,均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刑事判決精簡原 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志明偵查起訴,檢察官高嘉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美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 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報告及備註 1 毒品咖啡包 55包 壹、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7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39頁)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沖泡飲品,黑色壹包(2包抽1,編號1-49)。 ㈠轉碼編號:B00000000。 ㈡檢驗前毛重2.264公克、檢驗前淨重1.425公克、檢驗後淨重1.364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貳、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877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5、61頁) 鑑定結果: 一、送驗證物:沖泡飲品,黑色壹包(編號1-49)。 ㈠原送驗編號:B00000000 ㈡轉碼編號:B00000000 ㈢檢驗前毛重2.264公克、檢驗前淨重1.425公克、檢驗後淨重1.229公克。 ㈣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㈤單包純度約14.27%,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0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二、送驗證物:沖泡飲品,黑色壹包(編號1-50)。 ㈠轉碼編號:B00000000 ㈡檢驗前毛重2.182公克、檢驗前淨重1.403公克、檢驗後淨重1.110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 ㈣單包純度約19.50%,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27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抽測單包純度約14.27%,依據送檢案號來文載示55包檢驗總毛重118.52公克(總包裝重約46.145公克),檢驗前總淨重約72.375公克,推估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0.328公克(推估總純質淨重係總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2 愷他命 1包 壹、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1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280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頁) 一、送驗證物:結晶,白色。 ㈠轉碼編號:B00000000 ㈡檢驗前毛重1.478公克、檢驗前淨重1.250公克、檢驗後淨重1.233公克。 ㈢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㈣單包純度約77.04%,檢驗前純質淨重約0.96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3 K盤 2盒 4 愷他命瓶 1罐 5 電子菸桿 2支 6 IPhone行動電話 1具 IMEI:000000000000000 7 IPhone行動電話 1具 IMEI:000000000000000 8 毒品咖啡包空盒 1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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