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M-114-易-13-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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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乃安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林芳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3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乃安、林芳芸被訴毀損王翊臻、莊曼琪車輛部分,應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胡乃安、林芳芸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就被告2人被訴毀損王翊臻、莊曼琪車輛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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