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CYDM-114-易-13-20250219-2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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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易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乃安 (另案於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中) 林芳芸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63 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乃安、林芳芸被訴毀損王翊臻、莊曼琪車輛部分,應再開辯論 。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胡乃安、林芳芸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就被告2人被訴毀損王翊臻、莊曼琪車輛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就上開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