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3-05

案號

CYDM-114-易-160-20250305-1

字號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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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凱弘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4 年度偵字第206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原簡易案 件案號:114 年度朴簡字第4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 條第1 項及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戴凱弘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而該   罪,依刑法第35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陳俊傑於民國114 年2 月27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   狀1 份在卷可稽(本院於同年3 月1 日收狀,見嘉簡卷第19   -21 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津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戴睦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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