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23
案號
CYDM-114-易-62-20250123-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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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宏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9482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嘉簡字 第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家宏於民國113年7月29日14時42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友人何信穎(另為不起訴處分),行經嘉義市東區保成路與保康路口,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紅色噴漆罐朝告訴人洪○芳裝設在該路口旁工寮之監視器鏡頭1個(價值新臺幣3,500元)噴灑,致該監視器鏡頭污損無法使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因毀棄 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棄損壞罪嫌,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參,依照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家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