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07
案號
CYDM-114-易-7-20250107-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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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尚賢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1979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嘉簡 字第161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林尚賢因債務糾紛心生不 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3年8月6日3時許,在柯麗娟位於嘉義縣○○鄉○○街00巷00號住處外,持紅色、藍色噴漆罐,在上址鐵捲門及外牆噴上「欠」、「欠錢」字樣,並張貼一名男性照片,致鐵捲門外觀功能受損而不堪使用。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 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依同法第357條前段規定,該罪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本院嘉簡卷第15頁),參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朝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盈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佩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