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日期
2025-01-08
案號
CYDM-114-易-8-20250108-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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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勝富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3000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嘉簡 字第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勝富與告訴人謝武興原係鄰居關係, 雙方因債務糾紛而素有不睦。被告於民國113年8月27日16時許,酒後前往告訴人位於嘉義縣○○鄉○○村00鄰○○路000巷00號之住處找告訴人理論,雙方因此發生口角。詎在爭吵過程中,被告竟基於毀棄損壞之犯意,以腳踹踢告訴人上開住處客廳內所放置之電風扇,致該電風扇撞擊地面後,扇葉折斷破損而不堪使用,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認其上揭行為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嫌。惟上開罪嫌,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紙附卷可憑,依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德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