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
日期
2025-02-25
案號
CYDM-114-易-80-20250225-1
字號
易
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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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淑慧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 度調偵字第1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淑慧涉嫌於民國113年8月14日,在嘉義市垂楊路 之車道上,因行車糾紛,辱罵告訴人張柏竣,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為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該罪名依法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與被告達成和解,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仲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靜慧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恬安